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锦江民初字第25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02-22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锦顺置业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追加成都科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成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加辉
人民陪审员黄玉明
人民陪审员赫亚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