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17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赵新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导
代理审判员李科
人民陪审员王贤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