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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20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民申12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本院认为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翠珍,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申请再审人施翠珍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施翠珍申请再审称,房屋评估不当、涉案拆迁协议未经协商也未对其足额补偿、安置补偿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于1992年与申请再审人施翠珍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对该户进行安置补偿,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申请再审人施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翠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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