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民申10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本院认为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惠芬,女,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林顺德,男,193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申请再审人马惠芬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马惠芬申请再审称,房屋评估不当、涉案拆迁协议未经协商也未对其足额补偿、安置补偿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于1993年与申请再审人马惠芬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对该户进行安置补偿,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申请再审人马惠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惠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