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1103民初2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3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人民政府、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冷水滩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冷水滩核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屈新建、屈新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冷水滩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原告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冷水滩核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6年4月18日被依法撤销,设立湖南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人民政府、湖南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与被告屈新建、屈新国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人民政府、湖南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人民政府、湖南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增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蒋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