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85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军与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军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龙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龙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龙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