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7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31
审理经过
原告吴毅敏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毅敏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31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南-6-1-01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以及编号为:南-6-1-01B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合同文本内容虚构、程序虚假,所列条款显失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编号为:南-6-1-01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以及编号为:南-6-1-01B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起诉的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确认无效的《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相关《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毅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李春英
人民陪审员贾景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甘雯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