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15民终4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29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庆和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庆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涛,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81元,退还上诉人曾庆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罗华松
审判员文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