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民申9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方寿因与被申请人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强
审判员王西京
代理审判员逄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