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1民申7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29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国岭因与被申请人陈保国及一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86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国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认定责任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国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郜仙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