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新0104民初53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30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许东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东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