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1民终16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2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骏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骏、被上诉人东北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芳、原审第三人刘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为3109元由上诉人马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李迪
代理审判员张新华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