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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6   阅读:

审理法院: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114民初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昌亮、程春秀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昌亮、程春秀于2017年元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新福茂.中央广场一层编号为**的商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姚昌亮以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程春秀以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昌亮、程春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茂.中央广场一层编号为**的商铺,期限为2017年元月4日至2019年元月4日。

二、查封申请人姚昌亮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程春秀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房屋,期限为2017年元月4日至2019年元月4日。

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人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月华

二0一七年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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