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0402民初22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20
审理经过
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树生,柏兰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树生,柏兰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蒯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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