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2202民初1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26
审理经过
原告郝秀云诉被告阿尔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郝秀云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秀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郝秀云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