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4民初5434号之一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珊、黄永璈、黄永珑诉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美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明确,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应确认该仲裁条款有效。由于仲裁条款是原、被告之间合意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效力,在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永珊、黄永璈、黄永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欢欢
人民陪审员童建芬
人民陪审员施周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