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012民初47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华与被告扬州市航道管理处、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华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国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蔡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第荣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