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7)皖0705民初441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8   阅读:

审理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705民初44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1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宝余、胡霞与被告铜官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朱宝余、胡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征收办公室交付长江二路面积为223.02平方米的S5号商铺(或补偿相应的差价,暂定200万元);2.征收办公室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临时过渡费)暂计256651.40元(实际应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征收办公室承担本案诉讼费;4.征收办公室支付代理费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8日,朱宝余、胡霞与征收办公室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房屋地点在长江××号网点,建筑面积223.0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回迁房屋为效果图标注的S5商业楼。2017年7月21日,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通知朱宝余、胡霞选定的房屋为长江广场网点3号8室,即通知中所称的房屋与安置协议约定的并不一致,实际价格差距在200万元左右。依照双方约定,征收办公室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另依据协议约定,征收办公室应支付临时过渡费即停产停业费,即如在24个月以内未能交付安置房的,超出12个月应当支付2倍临时过渡费,但2016年年底至2017年9月即十个月的费用征收办公室至今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中,朱宝余、胡霞将铜官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而铜陵市已进行了区划调整,原狮子山区与铜官山区进行合并,房屋征收的相关职能部门已进行了重新明确,铜官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宝余、胡霞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国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雪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