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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2民终316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2民终31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4-2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粮科院)因与被上诉人耿文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耿文莉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粮科院折价补偿被安置房屋的欠缺面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1994年,粮科院(原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94)市规建字0389号文和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西拆许字(94)第36号文的批准,在62号院进行拆迁建设。耿文莉原承租62号院房屋1.5间,属于拆迁范围。1994年11月13日,耿文莉与粮科院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粮科院将耿文莉一家安置到北京市西城区62号1号楼3门302号二居室楼房1套(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居住面积28.7平方米,其中楼房门厅或起居室计入居住面积5.5平方米。1995年8月21日,因粮科院私自扩大建设面积,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粮科院所建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处罚。1996年10月,耿文莉一家回迁入住涉诉房屋。2001年1月15日,粮科院取得北礼士路62号1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细则〉中门厅面积计算意见的批复》,楼房门厅面积的计算,应以该套楼房门内各分间门之间(包括门厅、起居室、走道在内)面积的总和,作为门厅面积。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积,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积计算,以楼房安置的,楼房门厅和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安置的居住面积。据此,可以计算出涉诉房屋的实际居住面积为27.275平方米(11.42+8.76+9.85÷2+4.34÷2),比协议约定少1.425平方米。由此可见,粮科院安置的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的事实存在。关于补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是依据评估单位评估房屋在2017年8月10日这一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的。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粮科院,耿文莉是承租人,对涉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无权上市出售。且耿文莉入住涉诉房屋的时间为1996年10月。故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欠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本院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妍

审判员刘丽杰

审判员王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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