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2民终37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4-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兰香、黄雨海、黄潇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以及被上诉人王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收中心、征收办公室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征收人王巍履行双方之间的《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案涉房屋,刘兰香、黄雨海、黄潇潇协助履行上述义务。刘兰香、黄雨海、黄潇潇则主张本案系因行政征收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征收办公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提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不明确且其因占有使用被征收房屋应享有征收补偿的权利,征收中心、征收办公室和王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因损害其利益无效,并主张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判决腾退于法无据。结合双方于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和诉辩意见,本案基本事实尚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兰香、黄雨海、黄潇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艳芳
审判员蒋春燕
审判员赵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方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