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51民初214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02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利仁与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利仁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利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计3,062元,由原告王利仁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顾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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