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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781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30   阅读: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05民初178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2

审理经过

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与被告吴醒强、吴家健、吴玉仁、曾庆虹、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264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雅琴

人民陪审员王欣

人民陪审员区显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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