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05民初178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2
审理经过
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与被告吴醒强、吴家健、吴玉仁、曾庆虹、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嘉豪、吴嘉丽、魏月桂、吴志威、张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264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雅琴
人民陪审员王欣
人民陪审员区显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