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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民申205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30   阅读: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民申20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7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建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高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8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慧琴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且原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已提交2006年9月4日《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03号831栋361室”,建筑面积43.2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大东字第205478号》登记所有权人为高峰,将再审申请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登记在高峰名下,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裁定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并未重复起诉,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建源公司、高峰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王慧琴一审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建源公司2004年8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其全面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二是请求确认其与建源房屋开发有效公司及征收办2007年4月28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虽然王慧琴在前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中没有该两项诉请,但前次诉讼判决已对该两项诉请中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实质上已经经过法院审理。王慧琴就同一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虽较前诉相比,又增加了产权调换房屋的登记权利人高峰为当事人,但本案当中建源公司及高峰均明确表示,在王慧琴给予补足差价款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前述判决执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慧琴此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前述判决曾提出过或审理过,已经裁判确认或可以在前述判决执行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本案构成一事不再理,原审法院对其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慧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慧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云波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关鹿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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