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7)沪7101民初5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5
审理经过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