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104民初42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30
审理经过
原告司赞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槐荫房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司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槐荫房管局继续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月1385.6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2.槐荫房管局明确支付安置房的具体期限;3.诉讼费用由槐荫房管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10日,司赞与槐荫房管局签订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已入住楼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司赞将所有的张庄金鑫苑小区1号楼6单元502室交付槐荫房管局。槐荫房管局提供腊山南片区高层住宅楼(西客站片区第三安置区)作为安置房予以补偿,并承诺在安置房交付前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过渡安置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司赞如约履行了义务。槐荫房管局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发放过渡安置费用。但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拒绝再继续发放过渡安置费用。同时,根据安置补偿协议,槐荫房管局负责安排安置房的选定、交付、办理入住等义务,但现在槐荫房管局拒绝履行该合同义务,且对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槐荫房管局与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投资公司)签订《西客站片区村居整合拆迁委托合同》,约定西区投资公司委托槐荫房管局负责西客站片区内村居整合拆迁工作,委托事项包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7月14日,司赞作为乙方与槐荫房管局作为甲方签订《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已入住楼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为实施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建设项目,乙方所居住的房屋已经影响到西客站片区规划内工程建设的实施。就乙方安置补偿,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现有房屋地址张庄金鑫苑小区1#6-502。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地址腊山南片区高层住宅楼(西客站片区第三安置区),乙方选择房屋建筑面积82平方米。过渡安置费18012.80元(过渡期暂定26个月,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若过渡期延期,按实际过渡期发放)。司赞将其居住金鑫苑小区1号楼6单元502室房屋交付槐荫房管局,该房屋已经被拆除。2016年12月8日,槐荫房管局同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报纸发布《关于济南市西客站安置三区(82m2)选房事项的公告》:于2016年12月12日开始对济南市西客站安置三区(82m2)进行选房。司赞选择的房屋为B1腊山南苑二区17号楼1单元2203,面积82平方米。2017年5月22日,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报纸发布《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安置三区交房公告》: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西客站安置三区现场场开始进行交房验收工作;腊山南苑二区(B1地块)17号楼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槐荫房管局已支付司赞至2017年6月30日的过渡安置费。
本院认为,司赞所购买的金鑫苑小区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未办理相应的建设批准手续,其与槐荫房管局因该房屋安置补偿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司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子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