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9民抗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6
审理经过
申诉人雷某某因与被申诉人阜新市太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17〕2109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赵洪山
代理审判员曹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