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1民终26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但家芳、徐建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陈欢,被上诉人徐建军、但家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但家芳、徐建军要求建新公司将新福茂·中央广场一层中编号为36、48号的房屋办理还建手续,并备案至但家芳、徐建军名下的请求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址还建相符,予以支持,但二审中,但家芳、徐建军明确称请求备案36、48号房屋系依据被拆迁门面的排列顺序,并提出在一审中即对建新公司提供的《原排列顺序图》有异议。而对双方《门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约定的排列顺序,一审并未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黄更
审判员胡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