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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69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5   阅读: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1民终26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但家芳、徐建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陈欢,被上诉人徐建军、但家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但家芳、徐建军要求建新公司将新福茂·中央广场一层中编号为36、48号的房屋办理还建手续,并备案至但家芳、徐建军名下的请求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址还建相符,予以支持,但二审中,但家芳、徐建军明确称请求备案36、48号房屋系依据被拆迁门面的排列顺序,并提出在一审中即对建新公司提供的《原排列顺序图》有异议。而对双方《门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约定的排列顺序,一审并未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黄更

审判员胡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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