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108民初第76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18
审理经过
原告韩树华与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树华诉称,2008年4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选择货币安置,并按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面积为每人20平方米选购安置房屋,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购房证明》(NO:0027589)用以选购安置房屋一套。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提供《购房证明》对应的安置房屋供原告选购。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故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提供《购房证明》(NO:0027589)对应的安置房屋供原告选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岸区开始实施黄桷垭镇集镇规划建设。2007年9月29日,黄桷垭镇龙井村窝子沟社、泥井坎社所在范围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布。其中,关于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优惠购房安置两种。原告韩树华系南岸区南山街道龙井村窝子沟社拆迁安置户。2008年4月10日,韩树华与被告征地办签订《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按67号文批准,征用南岸区南山街道龙井村窝子沟社的土地。一、货币安置原则:1、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面积为每人20平方米。2、需安置的城镇人员安置面积为每人11平方米。3、已婚未育的一对夫妻增加11平方米。二、该户安置人口4人,其中农转非人员4人,城镇人口0人。安置对像是韩树华、韩树华、骆长兰、尹文俊。货币安置如下:1、农转非人口:按2400元/平方米计算,即:192000元(4人×20平方米/人×2400元/平方米=192000元)。3、搬迁补助费:4人×500元/人=2000元。三、领取以上费用后视为农转非住房安置完毕。协议签订后原告领取了上述费用。2008年4月10日,被告征地办公室为韩树华开具《购买证明》(NO:0027589),“兹有南山街道龙井村窝子沟社农转非居民韩树华自愿申请按货币方式安置住房,并购买商品房壹套”。现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房源供其购买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所起诉的案件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显然,本案双方为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树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远西
人民陪审员董泽芬
人民陪审员邹崇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