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3)商民初字第3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5-23
审理经过
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张述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胡洋虎,被告张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商城县南关旧城区改造需要,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政【2012】3号),决定对南关地段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根据安置方案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协议,拒不腾出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协议,拒不腾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征收行为。原告具状起诉,责令被告履行协议,腾出房屋,退还提前搬迁奖。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证明原告征收被告房屋的文件依据。
二、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另附附属物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
证明南关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原则及方案。
三、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证明原告将政府征收行为已予以公告。
四、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致商城县人民政府委托方函;
证明商城县人民政府拟给安置户的和谐小区商业及居住用房、温泉小区商业及居住用房、幸福小区居住用房评估价格。
五、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致商城县人民政府委托方函;
证明南关拟被拆迁房屋各区域商业及居住用房评估价格。
六、被告张述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拟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
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用途调查认定报告及被告零售燃气营业执照和安全注册登记表;
证明被告被征收房屋有二间应是门面房。
八、赠与书及具结保证书;
证明刘忠将其南街流水井8号一处砖混房屋赠与被告。
九、房屋入户丈量表(有实际丈量人员及被告签名);
十、南关旧城改造个性疑难问题处理意见书;
证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个性要求已予以满足。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计算表;
证明被告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提前搬迁奖分别为6000元、28265元、41860元,合计76125元。
十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安置房结算协议书;
证明被告自愿选择和谐小区安置房及金鼎公司门面进行产权调换及被告补差价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所以至今未搬迁,因为一是部分房屋应按门面计算;二是分给的门面没有电业局的电,不应补差价;三是大门路应按门面赔偿;四是公租房窗户未装齐。庭审中被告又提出只要原告方及时为其补偿的门面房办好房产证、水电立户到位,愿意腾出房屋。
本院查明
原告举交的证据经质证均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城县人民政府基于商城县南关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政【2012】3号),决定对南关地段的房屋实施有偿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城关南大街)。原、被告双方共同丈量了原告房屋及院落面积,被告对丈量面积无异议。2012年9月10日原告方与被告张述强根据安置方案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被告方承诺在协议生效7日后腾出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产权调换的房屋(商城县和谐小区房屋及金鼎公司门面房),被告按规定补交了差价。货币补偿余款原告方按约定也已打入被告账户(含76125元提前搬迁奖)。但被告张述强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协议,未按约定腾出房屋。2013年3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腾出房屋,退还提前搬迁奖。
经查,被告提出未补偿的大门路系被告居住楼房的公共通道部分,被告对此并无产权。被告对其提出的其他答辩事由均未举交相关证据。原告方在庭审中承诺将统一为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及水电立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政府为改善本县城关南关人居环境,改造老城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旧城房屋实施征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制定的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安置方案切实可行。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述强未在约定的期限腾出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方已承诺将统一为南关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及水电立户手续,故被告不腾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违反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腾出房屋,故原告方要求被告退还提前搬迁奖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南关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被告张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前搬迁奖76125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述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青松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柳学生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