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1282民申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2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刚烈因与被申请人界首市芦村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刚烈申请再审称:界首市芦村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承诺为其娶媳妇并支付院内填土、厨房支锅、修建男女厕所,购买四轮拖拉机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其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界首市芦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承诺,其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后认为原审判决不公,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由被申请人兑现所承诺的相关费用。
界首市芦村镇人民政府称:原审判决正确,界首市芦村镇人民政府与程刚烈签订书面拆迁合同并已履行,除此以外未作出其他承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申请人程刚烈系界首市芦村镇枣林行政村程寨村村民。2010年12月,界首市人民政府对芦村镇枣林村枣沟东侧一宗土地进行招拍出让,2011年2月24日,程刚烈取得66.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3年芦村镇人民政府因建设水厂征收程刚烈上述土地,同年9月15日,程刚烈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是:“一、我承诺不在该宗土地上建房,自愿放弃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二、我承诺自愿接受芦村镇政府给予我该宗土地的合理经济补偿壹拾万元(100000.00元)。三、我承诺不因该宗土地提任何要求,不因该宗土地信访。”同日,程刚烈出具一份领条,内容是:“今领到芦村镇政府土地收储补偿金:(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后程刚烈提起诉讼,要求芦村镇人民政府为其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购买农机具等。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程刚烈的诉讼请求。程刚烈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准许程刚烈撤回上诉。申请人程刚烈又提出申请再审,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程刚烈的申请再审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刚烈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振审判员王蕴乐代理审判员罗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