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08民初118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王宗碧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朝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王宗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王宗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王宗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林、王宗碧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