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甘0423民初18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6
审理经过
原告曹善海与被告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曹善海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善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善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0元,由曹善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凤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