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民抗1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08
审理经过
申诉人于连义与被申诉人牙克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提一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2012)内民提一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17)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洪舫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郭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