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5民辖终2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2-14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广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2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申基公司上诉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其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申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曾广兰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申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芳
代理审判员张华荣
代理审判员李春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