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812民初1074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26
审理经过
原告金荣钱与被告淮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2018年1月12日,华都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理由是华都公司仅负责开发,有关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及登记办理手续、具体的安置房屋分配是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款也是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淮安市文庙二期拆迁指挥部收取,华都公司并未收取有关安置款,也不清楚具体的房屋安置,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故申请追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并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且与本案同类型纠纷案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案件事实作出明确而清楚的事实认定,故无需追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华都公司申请追加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淮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柏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