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0902民初328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4-24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翟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翟运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8日作出(2017)豫0902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豫09民终306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翟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翟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文军
代理审判员常佳慧
人民陪审员陈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