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8)吉民再1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9   阅读: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民再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2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延边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喜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吉民申24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长宁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1016号门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系错误认定事实。2.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认定长宁公司应当交付1015号门市房更符合交付条件系适用法律不当。4.原审判决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显失公平且客观上无法执行。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郑喜兰辩称,1.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应当予以驳回。2.长宁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是为了逃避刑事法律制裁,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驳回申请。3.原审判决认定1016号门市房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正确的。4.长宁公司的1016号门市房不符合《调换协议》《补充协议》及《口头协议》的约定是有事实依据的。5.二审中长宁公司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C座住宅一层平面图,均是后来制造的假图。6.原审判决将1015号房间隔出82平方米交付给郑喜兰是正确的。7.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认定应当交付1015号门市房更符合交付条件是正确的。8.原审判决不存在显失公平及无法执行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第二项为:长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延吉市参花街西侧大千城首层架空通道东南侧一层1015号房屋(门面朝向:延吉市参花街;门面宽度:不少于6米;室内状况:无柱子)套内面积改建为82平方米后交付给郑喜兰,所需改建费用由长宁公司承担。如长宁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则二审法院委托相关施工部门改建,所需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并由长宁公司承担。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该判项的执行过程中,曾就案涉房屋的改建问题委托省内两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建筑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并建议找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而原设计单位深圳市柏涛森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也已明确不能变更设计。上述判项的执行还涉及房屋的规划变更及产权登记问题,因此二审判决难以实际执行到位,影响郑喜兰权利的落实。可根据双方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郑喜兰进行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刘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红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