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民申257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柏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一审第三人马淑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柏申请再审称,1.孙柏的回迁房原定是五层,而现在回迁房属于六层这是不争的事实。2.一审、二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从而导致错判。3.丰润公司给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楼层的行为,足以证明丰润公司的欺诈事实。4.丰润公司在未明确告知孙柏一楼(车库)不计算为楼层前,就应当认定其有欺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白山市房产测绘中心核定的楼盘表登记显示,孙柏的回迁房屋即为5单元501室,与双方签订的《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一致,孙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回迁房屋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非《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的房屋,故对孙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柏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李景君
代理审判员刘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