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黑01民终1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29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晓波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6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波、被上诉人方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晓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李晓波不服(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判决按李晓波缺席处理,并在李晓波未同意的情况下冻结李晓波私人存款17,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应冻结李晓波的存款。李晓波对此进行信访。让道外区法院撤销(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判决,查清案件事实,重新审理。2.2017年9月16日,(2017)黑0104民初6693号案件开庭审理,法官已送达了传票,但方元公司未出庭,法官宣布按缺席判决正常开庭,但没有按方元公司缺席判决。2017年9月24日,第二次开庭,方元公司也没有出庭。(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案件开庭时,没有给李晓波送达传票,李晓波2016年时因病住院,不知道开庭时间,属不可抗力,道外区人民法院按李晓波缺席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晓波请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7)黑0104民初6693号案件,方元公司必须参加庭审,返还李晓波17,000元,并承担给李晓波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方元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李晓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拆迁补偿款已经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且已经执行完毕。李晓波在一审中第二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财产是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因此李晓波的两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一审判决认定李晓波的诉讼请求系重复起诉正确,如对两项诉讼请求有异议,李晓波可以申请再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晓波的上诉请求。
李晓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方元公司给付拆迁补偿余款19,000元;2.方元公司返还冻结李晓波的银行存款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晓波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拆迁补偿,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方元公司,要求方元-公司给付10,446元,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判决方元公司立即给付李晓波10,446元补偿款,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晓波在本案中再次诉请方元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本案与(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案件相较,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李晓波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返还银行扣款,该扣款系因2015年方元公司向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晓波,要求李晓波支付房屋面积差额购房款,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晓波支付房屋面积差额购房款10,446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李晓波在本案中诉请返还(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案件强制执行扣款,本案与(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案件相较,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李晓波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构成重复起诉。李晓波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李晓波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李晓波起诉方元公司至道外区人民法院,请求方元公司给付李晓波拆迁补贴10,446元,2014年11月24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支持李晓波诉讼请求。该案后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2015年,方元公司与李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晓波支付房屋面积差额购房款10,446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晓波在本案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方元公司给付李晓波购房尾款,与(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一致,(2014)外民二初字第105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李晓波在本案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李晓波在本案中第二项诉讼请求返还银行扣款,与(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4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一审法院认定李晓波的该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李晓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思东
审判员梁红玉
审判员宋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