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503民初418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与被告曹明寿、左和美、任宗刚、何萍、曹家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家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