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1726民初98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军与被告孙苗杰、王圣索、王常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东北(东山禅寺西、县木器厂北)一处宅基地(拆迁号:23-1)予以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第三人朱凤珍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5万元的定期存单(账号:21×××90)为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东北(东山禅寺西、县木器厂北)一处宅基地(拆迁号:23-1)予以查封;
二、将第三人朱凤珍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定期存单(账号:21×××90)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鲁梅
审判员王福杰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