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民申11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德先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德先申请再审称:新证据即(2013)皖行终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5日之前,案涉土地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未审理终结,进而证明因该土地被征用、占用应给与的补偿款之发放对象及发放数额无法最终确定,发放工作就此搁置。佳调(2013)第0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协议签订日期是2013年11月12日,证明本案案涉土地所有争议至此才调解结案。(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25号案件判决认定申请人与村民陶善臣就鱼塘承包经营权纠纷至2013年11月21日结案,此前申请人曾一直就承包经营权等事宜主张权益,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此开始计算。被申请人也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放弃征迁补偿款。村委会代发补偿款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青苗的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申请人所有,村委会不得截留、支配、处分,依法应予返还并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前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钱德先的征迁补偿款4565.70元早已领取,村委会不存在截留。案涉补偿款是鱼苗差价款,钱德先于2012年2月21日就已经领取,也打了收条,后谈好补偿23800元时,钱德先的领取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钱德先在总收条上签名,并在备注栏中进行了备注。钱德先提供的三份再审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其目的。请求驳回钱德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德先提交的三份证据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均无相关性,形成时间也均在本案二审裁判作出之前,(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25号判决书在二审中也已提交,均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法定情形。钱德先在2012年12月28日领取23800元补偿款时,尚有4565.70元未领取,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其在此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曾向前庄村委会提起主张,且其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15年才就该补偿款的余款4565.70元尝试与前庄村委会协商,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原判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钱德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德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希宇
审判员张永会
代理审判员何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纪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