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13民初54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2-27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廷富与被告北京天房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廷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给原告定向安置房138.69平方米;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当时原告向被告已说明该拆迁的院落占地面积应为东西长26.5米、宽20.1米,占地面积532.65平方米。1993年8月,顺义区土地局应政府要求给村民丈量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红本),丈量结果532.65平方米,但并未记入土地使用证之内,是因为政府及村委会要对×××村东顺街南端进行道路调直,需要占用原告宅基地及房屋东西长6.9米、南北宽20.1米,面积138.69平方米,用于政府修路调直。村委会承诺占用原告房屋宅基地并拆除居住房屋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原告配合政府、村委会工作答应了政府及村委会占有原告房屋、地的需求,所以将原有的532.6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缩小为东西长19.6米、南北宽20.1米,面积393.96平方米。2016年9月7日,村委会出具《关于赵廷富宅基地面积的情况说明》,能证实原告说的事实是真实的,而且原告的宅基地证四至记载的是东是赵宝兰、西是道边、南是道边、北是道边。当时被告答应先按宅基地证内记载的393.96平方米补偿,剩下138.69平方米的补偿和定向安置房随时给付原告,但是原告签完合同后多次找被告履行承诺,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不履行承诺。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天房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确定原告宅基地面积的唯一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廷富认可其诉请的138.69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附属物并未与天房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双方亦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双方之间的争议实属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赵廷富以其所主张的事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本院对赵廷富的起诉予以驳回。故此,对赵廷富申请调查取证,本院不再调取,对其申请现场勘查,本院亦不再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廷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