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1322民申1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1-16
审理经过
因张小英起诉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营民初字第202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称,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营民初字第202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正面左手第壹间”理解认识上明显错误,致使判决不当。尤其是对涉案房屋价值评估,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且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英起诉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是经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为该案生效判决,故,对该案的再审请求应当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洛阳
人民陪审员张隆建
人民陪审员李瑞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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