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1民终3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福田、刘希兰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福田的委托代理人宁宝、李明伟,上诉人刘希兰的委托代理人宁宝、李明伟,被上诉人陕西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兰福田、刘希兰已预交,退还兰福田、刘希兰)。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俊岗
代理审判员窦敏
代理审判员王学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