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104民初141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12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温达庆与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达庆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温达庆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古新辉
审判员古志华
审判员林秀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