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黔0502民初1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29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忠秀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月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六合村塘边组41.4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约20万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政府对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六合村土地规划征用,2015年9月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到拆迁办量房,当时因为原告的已故丈夫付善才的侄女付立秀何原告争吵说该房屋是她的没有量成,之后该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从未通知原告量房。原告于2015年12月主动找到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但因拆迁办公室搬迁未能找到。之后原告仍未接到拆迁办的通知,就找到六合村村长杨宗义了解房屋的拆迁情况,但杨宗义只说如果需要走法律程序会帮忙解决的,便未再答复。2016年12月6日,原告从昆明回到毕节后发现该房屋已经拆除。之后原告在毕节市城投公司的引导下找到被告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咨询,该单位工作人员答复说:位于毕节市××村塘边组××号的房屋已经有人签订了征迁合同,原告要求查看征收合同,但被告的工作人员答复说会就此事调查并在两个月后答复,但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原告在未签订征迁合同、未得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无故拆除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之规定,原告主张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解除被告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行政补偿,本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忠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免予征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孔羽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