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223民初15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介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介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介芳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代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