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430民初7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1
审理经过
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石结根、石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盛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