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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74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9   阅读:

审理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430民初7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1

审理经过

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石结根、石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泽县芙蓉墩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盛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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