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6民终6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3-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蔚如、林琪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蔚如、林琪请求向荣公司支付逾期安置过渡费,实为请求向荣公司履行2007年4月6日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第一份拆迁协议》),对该诉讼请求的审理,势必应对该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理和认定,一审法院未对该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理和认定不妥。因向荣公司就同一拆迁标的物又于2010年元月20日与林素云签订内容基本一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第二份拆迁协议》),故《第一份拆迁协议》的审理和认定结果,与《第二份拆迁协议》的效力和履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追加《第二份拆迁协议》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在认为安置房权属问题属另案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吴蔚如、林琪安置房系其所有的主张,实则又审理了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的安置房权属问题,审非所诉,亦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蔚如、林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于伦
审判员陈春生
审判员陈育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延龄